五、備考素材
A.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問:此次修改兩部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對外開放工作,明確將“開放”列為五大發展理念之一,強調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 2018 年年會開幕式上,發表題為“開放開創繁榮 創新引領未來”的主旨演講,宣布大幅放寬市場準入,確保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時要加大開放力度,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2019 年 5 月,中國銀保監會從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拓寬商業存在和擴大業務范圍等方面,提出 12 條銀行業、保險業新開放政策措施。2019 年 7 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深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在內的 11 條新開放政策措施。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順利實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問:修改工作的總體思路和把握的原則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完善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監督管理制度。把握的主要原則:一是擴大開放與自主靈活實施并立,結合國內改革發展目標和國家戰略需要進行開放,實現互利共贏;二是擴大開放與維護金融安全并重,通過有效措施保 障金融安全,落實開放舉措;三是擴大開放與有序推進并行,注重對外開放與我國實際相結合,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道路。
問: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保險公司條例》)在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方面,主要有哪些體現?
答:修改后的《外資保險公司條例》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限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 30 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2 年以上”的條件,鼓勵更多有經營特色和專長的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同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問: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銀行條例》)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準入門檻,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圍;二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 100 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 200 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問:根據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外國銀行在華是否可以同時擁有子行和分行?
答: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了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問:在放寬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方面,有哪些新變化?
答: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二是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三是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擁有全面的本外幣服務能力,在為實體經濟更好提供服務的同時,增加盈利來源。
問: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管理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為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將原來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 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同時,增加規定: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不受“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 8%”的限制。
問:為貫徹落實兩部條例,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優化銀行業、保險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銀行業、保險業對 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與此同時,我們將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持續完善法規制度建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促進銀 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確保新時代金融業改革開放行穩致遠。
B.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12 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 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